乌兰察布职业学院体育教学部直属支部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乌兰察布职业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系(部)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会议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
第三条落实“一岗双责”责任,本部门的党群和行政工作会议均由支部书记、主任(一人)主持。
第四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支部正副书记、系(部)正副主任、办公室主任、教务科科长、教研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经总支书记(主任)确定,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临时决定召开。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学院各项决定、决议,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学院总体要求,研究制定本系(部)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三)系(部)规章制度建设、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对外交流与合作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系(部)年度经费预决算、经费使用、经费管理和分配使用方案等重要事项;
(五)系(部)人才引进、各类人员的岗位聘任、职称评聘、考勤管理等人事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六)系(部)教职工绩效工资发放、系(部)及以上表彰奖励和处分、年度考核等关系师生员工权益的重要事项;
(七)系(部)师德、师风、学风建设等重要事项;
(八)其它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及议事纪律
第七条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在征求系(部)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确定。做好议题调研论证工作,准备好相关资料。一般情况下,比较复杂的议题未经论证的不上会,非突发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不上会。
第八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确定后,由系(部)办公室主任通知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需向主持人请假,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若少于三分之二,会议应改期召开。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一事一议。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需要表决的议题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主持人集中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对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各成员若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无条件贯彻执行,不准擅自改变会议决定。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系(部)办公室主任应作好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签批,发党政联席会议各成员阅签,并存档。
第十一条对于突发事件或一些需要紧急处理的事项需经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而又来不及上会研究时,可由系(部)领导请示学院党政领导后予以处置,但事后要向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过程中,凡涉及到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职务聘任、职称评定、奖罚等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中所涉及的事项需要保密的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予以追究。
第四章 决议的执行
第十四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各成员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确定主要落实者或牵头人,明确办理期限,党群和行政各方面的工作由党总支书记(主任)督办。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做出的重要决定和决议,必要时应及时向学院党委或行政领导汇报,并传达至全系(部)教职员工。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将结合系(部)整体考核和干部考核等工作,定期检查本规则的执行情况,确保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贯彻落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委授权系(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